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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764號
原 告 翁岳廷
被 告 劉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6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89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對於以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本件的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69號刑事判決所載,被告的行為係參與詐欺集團犯罪之一部,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件原告請求有理由,說明如下:本件被告替詐欺集團擔任提款工作,與他人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造成原告受有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就被告與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騙取原告新臺幣49,989元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部分,請求被告賠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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