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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85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李威男(即李威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威良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貳佰柒拾日止,自逾期第貳佰柒拾壹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威良之遺產範圍內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楊文鈞,並聲明承受訴訟,經查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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