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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888號
原 告 陳冠渝
被 告 孫季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6日14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宮賓旅社225號房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原告熟睡之際,徒手竊取原告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事實,業據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028號判決在案,有前開案件之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
二、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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