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1900,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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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900號
原      告  陳靜慧 


被      告  劉信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13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不相識之人以該帳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前某不詳時間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某處,交付其所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陳」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3月23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PAIRS、LINE以「李金坤」名義結識原告,復佯稱:可於投資網站操作獲利,以及原告在該投資網站帳號需付款解除凍結等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111年4月18日9時30分、9時4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4萬元至系爭帳戶,款項旋遭提領、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原告因而受有9萬元之損害。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現在在監,無法還款,只能出獄後慢慢還款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提供系爭帳戶之行為,致其受騙並匯款9萬元至系爭帳戶內,被告前揭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與原告所受損失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等事實,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偵審卷宗查核屬實,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及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幫助詐欺集團向原告詐取財物,使詐欺集團得以逃避追緝,原告並因此蒙受金錢損失9萬元,則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原告因此所受損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

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9萬元,自屬有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附此敘明。

六、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用,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

據此,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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