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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0號
原 告 洪秀佩
被 告 王一嫺
訴訟代理人 華玉珠
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一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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