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207,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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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07號
原 告 李家銘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任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狀亦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聲請調閱金融帳戶開戶資料等卻未預納費用,致無法查得被告姓名),起訴程式已有欠缺,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任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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