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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107號
原 告 趙勃軒
被 告 鄭思忠
訴訟代理人 鄭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4日1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先前訂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言詞辯論,並於該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嗣後於本件宣判前,本院查知訴訟文書似有送達疑義,故本院認為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進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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