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2230,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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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230號
原      告  吳晁平 

被      告  秦漢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湯皓詠    現於法務部○○○○○○○○○○○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湯皓詠與秦漢宗與綽號「小偉」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就被告湯皓詠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07至510號判決確定;

被告秦漢宗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87號判決確定)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被告湯皓詠、秦漢宗則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湯皓詠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租屋處,引薦被告秦漢宗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將被告秦漢宗加入詐欺集團所成立之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群組內,聽從飛機群組內成員之指示從事取簿手之角色,並約定可獲得領取人頭帳戶每本新臺幣(下同)800元之酬勞。

其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先以詐騙方式實施詐術,致訴外人蕭郁綺陷於錯誤後,依其指示寄出其所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郵政帳戶)之提款卡,被告秦漢宗再依飛機群組內暱稱「小偉」之人之指示,領取含有訴外人蕭郁綺系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後,再依「小偉」之指示放置指定地點,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

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4日21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稱原告先前在網路購物訂單有誤,需依指示匯款解除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前後同年6月4日22時1分、同日22時4分,分別匯款15,123元、24,123元,合計39,246元至系爭郵政帳戶內,嗣由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車手及訴外人陳延居提領一空(訴外人陳延居所涉提領犯行,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646、2962號判決)。

原告因此受有39,246元之損害。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9,246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以:伊現在有困難,無力一次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於前開時、地遭詐騙,而匯款39,246元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帳戶即系爭郵政帳戶,而被告秦漢宗、湯皓詠上列等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64號刑事判決,判處「秦漢宗犯如附表四編號5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秦漢宗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2部分),公訴不受理。

湯皓詠犯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湯皓詠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三部分),公訴不受理。」

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

被告等雖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秦漢宗、湯皓詠所辯,尚難憑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9,246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自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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