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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29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飛龍
被 告 向羿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嘉宏
被 告 林鈺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附表:
債權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
間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計息方式
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
按原利率百
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
原利率百分
之二十
3,486元
自民國112
年10月26日
起至清償日
止
年息3.25%
自民國112
年11月26日
起至113年5
月25日止
自民國113
年5月26日
起至清償日
止
92,374元
自民國112
年8月26日
起至清償日
止
年息3.25%
自民國112
年9月26日
起至113年5
月25日止
自民國113
年3月26日
起至清償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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