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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3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涂雲傑
被 告 呂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補印對帳單交易明細、E化申請信用卡網路版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表示,本院自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是以,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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