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34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辜文輝
被 告 鍾宇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宇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