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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432號
原 告 林春義
被 告 游證元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74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竊盜原告所有之橘色連帽外套、灰色含扣子上衣(價值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254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且為被告不爭執,應堪認定。
原告雖主張前揭衣物之價值為3,838元云云,並提出路伊思服飾工作室發票為證,惟其上未載明品項,尚無從憑為認定即屬前揭衣物之購買金額,原告此部分主張,尚無足取。
至被告辯稱其乾媽稱已賠償原告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亦無可採。
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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