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2478,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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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      告  王君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新竹市東區,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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