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252,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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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52號
原      告  陳品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新成(即中華郵政0號帳戶
所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通知函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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