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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540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被 告 羅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而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在桃園市龜山區,而已自新北市○○區○○街0號4樓遷出,有送達結果、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被告地址資料及偵查起訴書可查,則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抗告。
如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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