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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79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霆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又蔡宗霆死亡後,其現存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請原告自行斟酌是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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