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852號
原 告 胡宗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聖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其起訴程式不合法,惟並非不能補正。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