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2898,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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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898號
原      告  李學錢(即李連雲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何謹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財(歿)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進財於民國113年8月8日起訴前,已於109年3月21日死亡,有其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件復無從命其補正。

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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