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29,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9號
原 告 陳雅湘
訴訟代理人 林柏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瑜婷即玩美商行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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