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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79號
原 告 方宥家
被 告 康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起入所羈押中,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2款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九日十四時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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