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400,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瀅珊
被 告 黃有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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