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449,2024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4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江逸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佐以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為桃園市龜山區(本院卷第19頁),故本院確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