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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572號
原 告 豪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森
訴訟代理人 呂慧熒
周淑慧
被 告 陳育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民事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為一部請求新台幣1000元,且陳明為一部請求(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三),就其餘額另追加請求(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
顯已違背前揭規定,應逕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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