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623,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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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623號
原 告 林筱諭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被 告 蕭虹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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