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649,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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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64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陳韻文
被 告 于承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9日18時55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與連城路口,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偏右行駛未保持安全間隔之過失,碰撞原告承保車體險、由訴外人呂秀貞所有並由訴外人黃柏閎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車輛行照、訴外人黃柏閎駕駛執照、汽車保險單、車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保險估價單、零件認購單、統一發票、汽車險理賠申請書及汽車險賠款同意書等件為據,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無訛,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

查,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4,519元(零件14,764元、工資9,755元),有前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存卷可參。

惟該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既係以新品更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

再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汽車如非屬運輸業用客車、貨車,其耐用年數為5年,並依同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5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

準此,系爭車輛於000年0月出廠,有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在卷足憑(見板小卷第15頁),至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11年8月19日止,其使用期間為4年,則零件費用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2,340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無須折舊之工資9,755元,共12,095元。

三、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查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固有偏右行駛未保持安全間隔之過失,然系爭車輛之駕駛人黃柏閎亦有偏左行駛未保持安全間隔之過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亦同此認定(見板小卷第27頁),原告就此亦不爭執。

基此,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為6,048元(計算式:12,095×50%=6,048,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4,764×0.369=5,44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4,764-5,448=9,316第2年折舊值 9,316×0.369=3,43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9,316-3,438=5,878
第3年折舊值 5,878×0.369=2,16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878-2,169=3,709
第4年折舊值 3,709×0.369=1,36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709-1,369=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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