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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721號
原 告 林韻茹
被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訴訟代理人 蘇家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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