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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 告 李適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603元,及其中新臺幣24,754元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2%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910元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4,454元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7%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3,622元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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