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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767號
原 告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盧行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智全及蔡淑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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