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773,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773號
原 告 台灣夌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漳
被 告 阮文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有請求法定遲延利息,但未記載該利息之百分比,然原告已經在事實及理由欄清楚說明本件法定遲延利息,係依照法律之規定請求5%,故應認其訴之聲明未記載百分比部分僅屬漏繕,本件仍應認原告請求之法定遲延利息為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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