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80,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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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80號
原 告 許文澤
被 告 陳孝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事件。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款契約第7條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昕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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