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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8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被 告 湯蘇端
蘇秋姍
蘇怡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帳款,而共同被告於起訴時之住居所分別在「高雄市」、「屏東縣屏東市」,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各該住所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則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抗告。
如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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