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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83號
原 告 陳思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實際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理 由
一、補正當事人資料部分(包含姓名、住居所等):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原告所提起訴狀被告欄未記載被告姓名、住居所或營業所,是以,原告未提出被告姓名、年籍、足資辨別之特徵及實際住居所之記載,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一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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