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834,202407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834號
原 告 張金達
被 告 阿塔朋 LABOR ATTAPHO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元。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7,400元,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匯款證明為證,核認無訛。

是以,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4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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