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85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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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85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喻云
李世民
被 告 呂理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86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雖抗辯其係因遭詐騙、盜刷才發生本次訴訟所涉及的交易行為,然被告係於網站「自行」輸入信用卡卡號進行安全認證交易,該信用卡卡號屬真正,不論從原告的立場或者客觀一般人的觀察,該筆交易就是由原告自行與交易對象所完成的交易,客觀上屬於正常交易,而與一般信用卡被盜刷之交易不同,被告縱使確實係遭他人詐騙而「自行」輸入信用卡卡號進行安全認證交易,應負責之對象也應該是實施詐騙之人,而非原告。

且直至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都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去證明本件交易行為確實符合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的被告免責條款,故被告仍應對系爭交易所生之信用卡帳款負清償之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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