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調,180,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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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王承緒 




相  對  人  朱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大肚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查,則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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