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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表明請求返還借款之數額,且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但書、第116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即請求返還之借款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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