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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艾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晨頤
被 告 楊麗雪
訴訟代理人 劉緒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555元(即原告請求工程款本金99,000元加計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9日止之利息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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