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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陳燕銘即長城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691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昕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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