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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李建毅
相 對 人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奇正
相 對 人 明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峰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6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6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民國112年3月1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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