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又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純佩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望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