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12,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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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2號
原 告 洪水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富貴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應檢附施工廠商工程合約或估價單陳報到庭),若未陳報即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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