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1274,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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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274號
原 告 張成
被 告 曾祥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祥芸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3,143元(計算式:房屋現值34,143元+積欠租金119,000元=153,1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房屋現值參照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3年6月25日新北地價字第1131223188號函估定建物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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