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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404號
原 告 古家瑋
被 告 倪福祿
訴訟代理人 丁元鈞
李尚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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