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42號
原 告 亞太技術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水榮
被 告 王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欠2,200元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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