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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504號
反訴原告 張馨云
訴訟代理人 詹以勤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昭毅間清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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