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153,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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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15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李炤毅
被 告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訂立放款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13日起至118年1月13日止,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調)加碼年息0.5%計息,第1年寬限期按月繳息,其後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不依期還本付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遲延利息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利率加年息1%固定計算,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前開利率10%或20%計付,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於112年11月13日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尚欠本金283,328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3,328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放款全部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利率資料表等為證,堪信為真實,惟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季調)於112年3月21日為1.499%,於112年6月21日調升為1.625%,則112年5月13日至112年6月20日本借款利率為原告定期利率指數1.499%加碼年息0.5%即1.999%,自112年6月21日起本借款利率方為原告定期利率指數1.625%加碼年息0.5%即2.125%,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91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附表二 編號 積欠借款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1 283,328元 自112年5月13日起至112年6月20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1.999% 自112年6月14日起至112年6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112年11月12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125%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112年11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3.125% 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112年12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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