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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5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含補正追加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並補正各追加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任一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另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甚明。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被繼承人邵嘉雄之繼承人間就其所遺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以邵嘉雄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然原告僅列其中2名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非不能補正,爰依首開法條,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含補正追加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並補正各追加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任一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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