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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67號
反訴原告 林振忠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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