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1704,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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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704號
原 告 吳美珍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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