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1796,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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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796號
原 告 新北市私立均安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吳培君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鴻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638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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